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梅河口市北环路。
被告: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水郡华庭。
法定代表人:轩景阳,经理。
第三人:姜洪义,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与被告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洪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李德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