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911号
原告:二道区双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二道区双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双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4元减半收取8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道区双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