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民初1585号
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蒙古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吉林市世宇电力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