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91民初186号
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庆,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2元,由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