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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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1329号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西山街199号兰天国际商贸中心21-4、5、6号。法定代表人:刘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涛,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负责人:王海,主任。(缺席)第三人: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区顺德街与园艺路交汇。负责人:张春旭,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琦,该居委会委员。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高新区中华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华雅苑业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职权追加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园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园艺社区)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永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梁松涛,到庭参加两次诉讼,第三人园艺社区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被告中华雅苑业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7047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其中,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5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9500.39元,此后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6日,被告对中华雅范小区维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6月13日,原告中标。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屋面防水、屋面保温、路面施工,合同价款为897400元,约定付款周期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付工程款的97%,剩余为质量保证金。2019年9月16日,工程竣工。2019年12月5日,该工程经检测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但被告以一些业主对施工质量存有异议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由此可见,结合本案而言,中华雅苑业委会既不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也不是管理人,它不是法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体,不能履行直接给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此外,经调查,中华雅苑业主委现处于任期届满后的换届选举期间,暂无履行该小区业主委职能的临时机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还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灿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崔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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