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民终2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888号9-16轴(3-1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西山街199号兰天国际商贸中心21-4、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2)吉02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98元,减半收取22,999元,由上诉人***德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