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鑫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民初3925号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东风村曲家屯。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华府尊邸B6幢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立坤,男,汉族,工作单位: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人民政府。
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1.00元(减半收取),由德惠市泉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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