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陶县宇通建筑机械租赁部、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2财保1号
申请人:阿克陶县宇通建筑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镇府9村。
经营者:**,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镇府9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老城街113院66号。
法定代表人:苏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陶县宇通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397327.06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单号为1233305390192738578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陶县宇通建筑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陶县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中397327.06元,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7日始至2024年4月6日止。
案件申请费2507元,由申请人阿克陶县宇通建筑机械租赁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艾孜提***·**提
书 记 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