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3民初950号
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065549619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老城街113院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吉沙县鑫众建材空心砖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3580241416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芒辛乡12村。
投资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英吉沙县鑫众建材空心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9.18元,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