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122民初1363号
原告:**,男,1989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塔孜洪乡铁。
被告:**,男,1979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塔孜洪乡。
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065549619Q,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老城街113院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诉被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