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4057号
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老城街113院66号。
法定代表人:苏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产业园区西区远方国际物流港物流中心园C3-3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河南省南阳市人,喀什**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新疆喀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喀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7.80元,减半收取计1525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克陶县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丽 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