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804执保154号之六
申请人: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发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