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804执保154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辽宁红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发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