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驼山乡泉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实,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驼山乡泉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福,系该村委会主任。

辽宁立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驼山乡泉水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馨

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

代理审判员  孙 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