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恢86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哲。
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民委员会,住所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得利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喜。
本院在执行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西***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