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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县***镇人民政府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233号 原告: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3号(北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767149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彤,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0217443250003。 负责人:赵所宏,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娟,系辽*****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伟业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前进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683723186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镇人民政府、辽阳县伟业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表示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旦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