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233号
原告: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3号(北园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767149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彤,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0217443250003。
负责人:赵所宏,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娟,系辽*****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伟业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前进街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683723186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辽宁立洲科技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镇人民政府、辽阳县伟业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表示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旦旦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