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2881号
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崔勇,原告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楠,男,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养老院。营业场所:盘锦市大洼区。
负责人:付宝利,职务不详。
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7元,减半收取计2033.50元,由原告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