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482809000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303民初1591号
原告: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宝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1号1、2层,702-704号。
负责人:宋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成建筑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和,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阳光保险公司赔偿196,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源成建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为:1.请求阳光保险公司赔偿196,000元;2.赔偿医疗费20,000元;3.诉讼费用由阳光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我公司工人王宝忠在2018年9月17日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伤,经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等,后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因阳光保险公司认为伤残等级过高拒不赔付,故诉至法院。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我们认为二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还是过高,诉讼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源成建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单及批单,证明2018年6月15日其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限额为28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20,000元,团体工程名称为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土建工程,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24时止。
源成建筑公司还提供了劳动合同书、意外事故证明、王宝忠身份证复印件、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授权委托书,证明王宝忠为其公司工作人员,2018年9月16日王宝忠在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意外摔伤,王宝5482809000忠授权其对伤残、医疗保险进行理赔。
源成建筑公司还提供了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病人费用清单,证明王宝忠因意外摔伤事故治疗发生医疗费用76,000元。阳光保险公司对以上三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源成建筑公司还提供了2019年10月17日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因阳光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评估部门要求王宝忠重新做核磁共振检查,所发生费用700元,此费用应该属于鉴定费用。阳光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该费用属于医疗费用,不属于鉴定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源成建筑公司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限额为28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为20,000元,工程名称为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土建工程,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24时止。2018年9月16日源成建筑公司的员工王宝忠在朝阳天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土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意外摔伤,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75,621.85元。后经源成建筑公司委托,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19]医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宝忠为四级伤残。因阳光保险公司认为王宝忠伤残等级过高,双方未协商一致,故源成建筑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阳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另查明,阳光保险公司认为王宝忠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没有法律效力,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朝阳燕南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朝燕南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王宝忠为四级伤残。
本院认为,源成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向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阳光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源成建筑公司的员工王宝忠在投保的工程中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司法鉴定,王宝忠伤残等级为四级,发生医疗费用75,621.85元,阳光保险公司应该按合同约定在投保范围内进行理赔,王宝忠亦委托源成建筑公司接收理赔款项。因阳光保险公司对王宝忠自行委托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又重新申请鉴定,在鉴定时发生必要检查费用700元,此费用应该属于鉴定费用,故对阳光保险公司的辩解不予认可,诉讼费用亦属于解决纠纷发生的必要费用,阳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赔付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伤残等级赔偿金196,000元(计算方式为280,000元乘以四级伤残额度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赔付辽5482809000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医疗费用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鉴定费用700元,合计2,810元由阳光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10515024765000审判员王子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21907521907500
法官助理尹秀梅
书记员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