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民初2193号
原告: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铎,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
原告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30元,减半收取计20,515元,由辽宁源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景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