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洋对梅河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证保1号 申请人:高洋,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高洋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市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梅河口市消防大队2020年7月21日下午1时10分左右赴梅河口市河南老干部楼14号楼2**201室救火现场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内容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梅河口市消防大队2020年7月21日下午1时10分左右赴梅河口市河南老干部楼14号楼2**201室救火现场记录及执法记录仪相关内容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侯 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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