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民初617号
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成宝,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黑山头镇团结街9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永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海通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