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2053号
原告:磐石市**免烧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河南街原608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天成国际64号楼9门市。
法定代表人:**。
磐石市**免烧砖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万佳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磐石市**免烧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免烧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磐石市**免烧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