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4民初245号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钢材市场。
经营者:陈飞,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四平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砖瓦委金星书苑小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洪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四平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恒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明
人民陪审员 李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