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照富与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02民初287号
原告:***。
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岛街53号楼北一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照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046.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到期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应在离本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