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07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延辉,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建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