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07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田延辉,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建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未在限定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刘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