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鼎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炘,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峰。

被告:***,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