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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东路997号1**3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内1栋全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6元,减半收取6843元,由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