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东路997号1**301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内1栋全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6元,减半收取6843元,由上诉人青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