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聚硕矿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1951号 原告:**,男,满族,1987年8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户籍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聚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阁老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MA10A1U2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溪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武山街3D栋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OUUXQ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满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黄淼,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本溪聚硕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11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