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1民初1951号
原告:**,男,满族,1987年8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户籍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聚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连山关镇连山关村阁老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MA10A1U2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本溪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武山街3D栋1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4MAOUUXQ9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满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黄淼,男,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本溪聚硕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黄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11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