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淑艳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民终7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艳,女,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装配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2)吉011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信装配式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1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王淑艳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淑艳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11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判决国信装配式公司与王淑艳之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特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审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国信装配式公司认为,该条法律虽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该条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虽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本案中,王淑艳于2021年3月到国信装配式公司处上班时已年满54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王淑艳从事的工作并非国信装配式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仅是国信装配式公司某一项目工程的辅助部分;王淑艳无需履行国信装配式公司的考勤、打卡、接受管理等义务,且未曾履行过此种义务;国信装配式公司与王淑艳约定按天计算报酬,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以上事实,均能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淑艳在国信装配式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54周岁,据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系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应予纠正。故国信装配式公司特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国信装配式公司的合法权益。 国信装配式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王淑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从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律师费由国信装配式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29日王淑艳与国信装配式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记载:国信装配式公司聘用王淑艳在该单位PC部门从事钢筋工工作,工作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资为日薪120.00元/天。国信装配式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王淑艳在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协议签订后王淑艳于2021年3月29日开始到国信装配式公司工作,2021年5月5日王淑艳在该公司工作时间受伤。国信装配式公司向王淑艳支付从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的工资,每月工资数额不等。国信装配式公司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王淑艳投保的意外伤险,在2021年5月11日和2021年8月13日分别向王淑艳赔付333.87元和39966.13元。2022年7月6日,王淑艳向长春市双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国信装配式公司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长双劳人仲不字[2022]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淑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淑艳系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村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上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劳动协议》、长双劳人仲不字[2022]第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信装配PC部3、4、5月份考勤情况登记表、吉林银行代理业务提交详单、赔付依据与说明(医疗)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因王淑艳入职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并不符合构成劳务关系的法定要件。同时国信装配式公司与王淑艳签订《劳动协议》、王淑艳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5日接受单位管理,付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故认定此期间王淑艳与国信装配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王淑艳与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5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亦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故国信装配式公司关于“王淑艳上班时已达到54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领取退休金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根据国信装配式公司对王淑艳进行管理、王淑艳为国信装配式公司提供劳动、享受劳动报酬、接受国信装配式公司考勤等用工形式,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强 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