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123号
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朝阳东路以东内环路以北三一机械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文华印刷产业开发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佳成,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