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某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2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国信装配式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