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7354号
原告:***,男,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丝、张朋飞,系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鞍山市铁**。
被告:鞍山中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鞍山市铁**卫生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鞍山中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丹东聚兴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顾业辉
审判员  刘晓旭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