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4民初1920号之一
申请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号2单元16层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079296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0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2592R。
法定表人:***,董事长。
原告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辽0204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3月3日,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转入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存款共计14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并继续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存款共计140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