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佳晟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02民初11665号
原告: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号2单元16层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蕾,系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圣轩,系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佳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265C-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佳晟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宋晓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