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9655号 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南五街1号2**16层4-1号。 法定代表人: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恒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722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70194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20年10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4119××××0688账号内存款8701942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2022年3月1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冻结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4119××××0688账号内存款8701942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院认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中合才华(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4119××××0688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营业部3400203109300168670账号及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2120××××8888账号内存款870194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