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5523号
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7N。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司,住所地:辽宁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B、。
法定代表人: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389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