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804民初620号
原告:**(辽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淮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中段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9元,减半收取28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