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与华扬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1081号
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建筑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被上诉人华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安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及屈勇、被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宫晓婷及郭昊、被上诉人华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桂艳及张彦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驳回上诉人诉请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3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葆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  赵茜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