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81民初552号
原告:***,男,1939年5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江市站前路社保大楼15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B3栋2层33-5号。
法定代表人:林柏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3亩林地补偿费、林木赔偿费、白灰赔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共计753348元(林木补偿费225750元、白灰赔偿费371250元、年产值1212元/亩,补偿30倍)。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建设临江市桦树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过程中,占用了原告的4.3亩林地,并毁坏了林地上所有十一、二年生云杉1505棵。二被告在占地过程中,没有通知原告,对林地中的云杉进行处理就直接毁坏,给原告造成损失,并且将原告储存在林地边的数十吨白灰损毁,造成原告30多万元的损失。至今二被告就占用原告林地及白灰损毁一事,没有与原告就林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白灰赔偿款及林木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1985年1月1日,浑江市人民政府(现“白山市人民政府”)为秦世春颁发《林权执照》(浑字第NO046025号),秦世春承包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六社3亩荒山(东至:铁路、西至:公路、南至:华正胜林地、北至:翟双日林地)。秦世春取得《自留山使用证书》,未注明使用期限。
2008年5月,秦世春与张伟签订《自留山转让协议书》,秦世春将上述自留山转让给张伟,转让费为1200元,未办理林照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9月8日,张伟与***签订《自留山转让协议书》,张伟将上述自留山转让给***,转让费为30000元,未办理林照娈更登记手续。
2016年10月25日,吉林省临江林业局作出《临江林业局关于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查意见》(临林森管字[2016]136号):......经现地查验: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拟占有临江林业局桦树林场56林班43小班内(附图),面积2.55公顷,该林地的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我局认为该项目可行......。
2016年10月26日,临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临国土资预审字[2016]50号):......该项目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已列入吉林省“十三五”松花江流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规划(2016年-2020年)......。
2017年2月20日,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7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2017年3月1日,临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临发改审批字[2017]43号):......同意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8年3月10日,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村民委员会、临江市林业局、临江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处核查:桦树林场56林班(2008年林相图)为临江林业局国有林地。
2018年6月1日,临江市兴达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现状调查表》:......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必要的、可行的。
2018年6月10日,吉林省临江林业局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永久占地补偿协议》,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吉林省临江林业局各项补偿费450102元(林地补偿费141291元、林木补偿费8566元、安置补助费300245元);向国家林业局预交植被恢复费121991元,二项合计572093元。
2018年11月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资许准[2018]509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使用临江林业局经营范围内国家所有重点林区林地1.5741公顷.......。
2019年4月,临江市兴达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使用林地补偿费用测算报告》:......经测算,项目拟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总计2.8325万元。其中:林地补偿费2.3037万元,林木补偿费0.5288万元。
2019年8月30日,临江市林业局桦树林业站、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现有刘兆海、张伟于2019年8月30日所测量3块林地,位于西大川村六社。林地面积分别为5亩、4.3亩、2亩,林地权属为西大川村集体所有。自留山征用证书编号为046025、0001583,林权证执照编号为046025、046033,与桦树污水厂处理工程项目为同一块地。
另查,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临江市桦树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现散存大量已存放多年的白灰,该白灰系张伟转让林地时一并转让给***,现已被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1985年1月1日,秦世春取得《林权执照》(浑字第NO046025号)、《自留山使用证书》,未注明使用期限(秦世春将该土地转让给张伟,张伟又转让给***)。2018年3月10日,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村民委员会、临江市林业局、临江林业局森林调查设计处核查:桦树林场56林班(桦树镇污水厂处理工程项目)为临江林业局国有林地。2019年8月30日,临江市林业局桦树林业站、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兹证明现有刘兆海、张伟于2019年8月30日所测量3块林地,位于西大川村六社。林地面积分别为5亩、4.3亩、2亩,林地权属为西大川村集体所有。自留山征用证书编号为046025、0001583,林权证执照编号为046025、046033,与桦树污水厂处理工程项目为同一块地。由于案涉林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导致双方发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属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而且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系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争议,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林地,不存在侵权行为,该案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侵权纠纷。***提出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处置其存放的白灰,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由于该侵权案由与本案不宜一并审理,***应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7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