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681民初553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8日生,住**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李勇男,系公司经理。
被告:**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男、被告**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7亩林地补偿费、林木赔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共计569,520.00元(林木补偿费315,000.00元,年产值1212元/亩,补偿30倍)。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建设临江市桦树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过程中,占用了原告的7亩林地,并毁坏了林地上所有十年生云杉2100余棵。二被告在占地过程中,没有通知原告,对林地中的云杉进行处理就直接毁坏,给原告造成损失。至今,二被告就占用原告林地一事,没有与原告就林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及林木赔偿款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原告依法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2010年5月与***、**签订林地转卖合同,将位于桦树苗圃油库自由山林地转卖给***,其中***四亩、***二亩,每亩壹仟元,购买林地后种植云杉。***提交临江市林业局桦树林业站、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本案争议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被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2018年6月10日,临江林业局与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永久占地补偿协议,协议中标明被告占用林地1.5741公顷均为国有林地。现双方对林地权属有争议,依法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