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7601民初11号
原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9元,减半收取计4449.5元,由临江市幸福基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力明
书记员 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