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民初844号
原告:敦煌玖通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北苑小区1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敦煌玖通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敦煌玖通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敦煌玖通智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