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某某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1316号 原告: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 经营者:**贝,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与被告***洁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江市新源钢材销售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