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浮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浮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2财保4号 申请人:青岛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1号楼20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BRTA0H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浮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大麦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6416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26715073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谷***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浮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谷***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浮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