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50年12月26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马力,男,1968年6月4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保全人:吉林市瀚丰小额贷款购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园乐园小区**楼******网点。
法定代表人:马力,董事长。
被保全人:***,女,1976年1月6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第三人:吉林省隆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住长春市高新区****iv>
法定代表人:姜军,经理。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吉0284民初27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马力在赤峰市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申请保全人***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马力、吉林市瀚丰小额贷款购房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隆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诉讼保全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