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吉林省森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2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吉林省森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信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A5幢7、8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森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