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2民初401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榆树市向阳路与工农大街交汇处南,原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址榆树市向阳路与工农大街交汇处南,原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