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2民初5647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诉被告吉林盛世恒瑞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