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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11执2015号
本院在执行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我院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苏
书记员 杨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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