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4民初1365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136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担保人侯冠剑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体育大街支行、账号为62×××11的账户内存款469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13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新华路西支行、账号为13×××76账户内存款469000元。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已经依(2017)冀0104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佳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侯冠剑名下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体育大街支行、账号为62×××11的账户内存款46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建设银行石家庄市新华路西支行、账号为13×××76账户内存款46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
代书 记员  赵 冲